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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270号

高永华与张万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永华,张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270号

原告:高永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震,系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万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系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华与被告张万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永华负担。

审判员  朱朝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伟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