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270号
原告:高永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震,系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万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系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华与被告张万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永华负担。
审判员 朱朝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伟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