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500号
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冯智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男,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张胜利,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
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隗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