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荔红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孙亚玲,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选平,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大荔红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选平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万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选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杨选平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