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343号

叶连发、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连发,王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1721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叶连发,男。

被执行人:王东生,男。本院执行叶连发与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韩贵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