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46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