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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33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梁应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梁应涛,谷莹莹,郭服平,高君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

被执行人:梁应涛、谷莹莹、郭服平、高君提。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梁应涛、谷莹莹、郭服平、高君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韩贵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