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356号
原告:石顺强,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印,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祥(曾用名刘波),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保,河南德永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万正商务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005119XP。
负责人:王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亍亍,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新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朝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1768017681。
法定代表人:姜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盛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石顺强与被告刘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新野县盛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但未能提供该公司的准确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范辛亚
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良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