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女,201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乙钱江牌摩托车一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不便于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1733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斌
代理
审判员 晏 斌
代理
审判员 王伟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