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858号
原告:孙建军,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娟,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系原告孙建军之妻。
被告: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史海军,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州,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
原告孙建军与被告河南东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史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军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批准缓交诉讼费用至本案开庭前。在本案开庭前,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建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国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