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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3民初110号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王志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王志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10号

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镇。

法定代表人:迟建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丽,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英,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被告:王志福,男,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 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延薇

书 记 员  孙征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