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10号
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镇。
法定代表人:迟建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丽,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英,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被告:王志福,男,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 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延薇
书 记 员 孙征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