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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488号

杨金火与吴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金火,吴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488号

原告:杨金火,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吴镇生,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杨金火与被告吴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金火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金火以吴镇生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金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杨金火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