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华侨,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成,江苏南京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艾莉,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迎春,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华侨因与被申请人方艾莉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2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俞建平
审 判 员 刘海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褚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