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459号
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南学府街口。
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友,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英,住敦化市。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姜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若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