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38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冯平,男,汉族,住所地宣城市泾县。被执行人黄小凤,男,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冯平与黄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小凤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小凤的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