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住所地青铜峡市。
负责人:白根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平,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亮,男,1985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要求刘亮返还借款164134.37元及支付利息21767.52元(利息算至2016年11月29日),负担申请费2689元,共计188590.8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刘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永华
审判员 龚廷明
审判员 赵春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