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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115号

折二留与徐大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折二留,徐大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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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折二留,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徐大刚,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大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

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