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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94号之一

李强申请执行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强,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宣传部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雪梅,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交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94号李强申请执行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82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77250元将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中每月扣留15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