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621号
原告:刘会清,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陈子涛(陈涛),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姜敬宣,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刘会清诉被告陈子涛、姜敬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会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会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