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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955号

慈溪市益大禽业有限公司、屠世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市益大禽业有限公司,屠世拯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益大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绿园一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37161-9。

法定代表人:徐建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屠世拯,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市益大禽业有限公司与屠世拯(2016)浙0282民初3860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屠世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益大禽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2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屠世拯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傅西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慈集用1993字第2003**号),因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置,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益大禽业有限公司也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屠世拯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被执行人屠世拯应缴纳本院案件受理费1370元,申请执行费17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