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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693号

张仲英、留大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仲英,留大一,留建一,留建东,留根凤,杨贵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张仲英,女,1946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留大一,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留建一,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留建东,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留根凤,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杨贵杰,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张仲英、留大一、留建一、留建东、留根凤与被执行人杨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贵杰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年6月27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另案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王金荣

审 判 员 侯保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