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林芳泉,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张永乐,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信州区。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2017)赣1102民初8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张永乐位于江西省××××房产(房产证号:××号)。因本案被执行人已偿清所有欠款,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永乐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128号房产(房产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峻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