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汪春燕。被执行人关兆羽。被执行人陈发东。本院在执行汪春燕与关兆羽、陈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陈发东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发东所有的位于伍临路23号XX栋的商铺(所有权证号:XXXXXX),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鲍玉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