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责任人:谭海。
被执行人: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0层5019号。
法定代表人:林盛涛。
被执行人:黄静昌,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申请执行黄静昌、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黄静昌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审 判 员 黄元艺
代理
审判员 彭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昀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