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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76号

王喜云、周媛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喜云,周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76号

申请人:王喜云,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执行人:周媛媛,女,汉族,住山东齐河县。申请人王喜云与被执行人周媛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周媛媛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媛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