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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319号

梁全来与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全来,石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319号

原告:梁全来,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石慧,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梁全来与被告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梁全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全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永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甄淑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