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319号
原告:梁全来,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石慧,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梁全来与被告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梁全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全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永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甄淑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