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82号移送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冷某某。本院在执行冷某某罚金一案中,移送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冷某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冷某某无银行存款与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冷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冷某某并处罚金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