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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809号

耿彦文与张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彦文,张英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809号原告耿彦文,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谢美琴,系原告耿彦文的妻子。被告张英莲,女,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孟外信,男,汉族,公民代理。

原告耿彦文诉被告张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谢晓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