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809号原告耿彦文,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谢美琴,系原告耿彦文的妻子。被告张英莲,女,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孟外信,男,汉族,公民代理。
原告耿彦文诉被告张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谢晓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