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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120号

王进与姚文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进,姚文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120号原告王进,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姚文革,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进负担。

审判员  吴月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卫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