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素娟,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原阳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51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
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麦权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