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503号
原告:欧阳温恒,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鑫,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俊娜,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7762226-9。
法定代表人:张善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辉,该公司职工。
原告欧阳温恒与被告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温恒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欧阳温恒撤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欧阳温恒承担。
审判员 李兴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宇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