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073号
原告:桂其汉,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天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其汉诉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桂其汉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桂其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桂其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已减半收取),由桂其汉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莉
审 判 员 邱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