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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073号

桂其汉与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桂其汉,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073号

原告:桂其汉,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天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其汉诉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桂其汉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桂其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桂其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已减半收取),由桂其汉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莉

审 判 员  邱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