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929号
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丰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816959830。
法定代表人:雷莉,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生,系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何雪峰,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