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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申93号

施斌、忻涛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斌,忻涛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9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施斌,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忻涛波,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再审申请人施斌因与被申请人忻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5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施斌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施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现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现并无证据显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条或要求改写借条,故借条可证明双方间存在100000元的借款关系。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主张其已归还被申请人29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已不存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的主张。施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施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金米

审判员  吴波杰

审判员  杜海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维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