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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259号

吴巧云、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巧云,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吴巧云,女,194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组织机构代码:082342476申请执行人吴巧云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6)冶法金民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