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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240号

武汉雅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雅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雅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北区208栋2-1-1。

法定代表人:宋兰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章科平,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科平的银行存款4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彭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