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713号
原告:何某1,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何某2,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何某3,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何某4,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何某5,女,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何某6,女,58岁,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何某7,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何某1与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何某7法定继承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何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1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庆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