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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643号

王志磊、刘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志磊,刘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磊,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奇,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系王志磊哥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辉,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上诉人王志磊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磊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志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瑞玲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艾海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