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闵庆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士学,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德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庆胜与被执行人王士学、郭德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