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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执61号之二

陈福昌与吴继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福昌,吴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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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福昌,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吴继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左陈福昌与吴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继军的配偶王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合计160,37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继燕

审判员  高 萍审��员任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建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