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809号
原告:郭绪德,男,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君,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如斌,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周述贵,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甲。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绪德与被告王如斌、周述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绪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如斌、周述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绪德撤回对被告王如斌、周述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培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