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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274号之一

吕雅民与朱海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雅民,朱海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雅民,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被执行人:朱海春,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海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海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海春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百货大楼南楼南401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20××22,土地使用权证号:镇国用(2006)第000837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建园

审 判 员 纪培福

审 判 员 贾毅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钟瑜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