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第1747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被告:王新刚,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中海凯旋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王新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凡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