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369号(2017)吉0194民初字298号之一本院2015年6月23日对原告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娜、王喆、孙玉玲、第三人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字29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缺项,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二十二行“准予原告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补正为:“准予原告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96.00元,减半收取7,3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崴
人民陪审员 齐 平
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