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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字298号之一

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晓娜、王喆、孙玉玲、第三人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合同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369号(2017)吉0194民初字298号之一本院2015年6月23日对原告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娜、王喆、孙玉玲、第三人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字29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缺项,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二十二行“准予原告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补正为:“准予原告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96.00元,减半收取7,3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崴

人民陪审员 齐 平

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