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刘国厅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公众号“”
赵某、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刘国厅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