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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47号

邵金福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金福,李学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邵金福,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李学军,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申请执行人邵金福与被执行人李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金福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李学军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金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占北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刘怀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