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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88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张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张天文,王义欢,高娣,李海涛,济南巨人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代表人:张春方,行长。

被执行人:张天文,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巨人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王义欢,女,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高娣,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济南巨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66号院内1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天文、王义欢、高娣、李海涛、济南巨人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和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车辆和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振龙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