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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10号

郭耿淮申请执行李韦涛、XX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耿淮,李韦涛,XX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郭耿淮,男,1982年12月7日生。

被执行人:李韦涛,男,1979年10月25日生。

被执行人:XX,女,1984年5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郭耿淮与李韦涛、XX赔偿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刑初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