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2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利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