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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013号

罗松清、余志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松清,余志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罗松清,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余志庆,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714号罗松清与余志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100元、执行费2825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莫建江

审  判  员  徐人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