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于2017年9月25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最后一批款项时交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霍彩霞
审判员 万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伟 来源:百度搜索“”